公司培訓員工后,員工服務期未滿為由扣押工資是否合理?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勞動者可至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投訴?!秳趧雍贤ā返诙l: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單位和員工就違約金問題有爭議,勞動者可至用人單位所屬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