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續請病假一個月竟遭工廠辭退,怎么辦?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規定支付相應工資,但是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下限。如果勞動者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