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休問題與加班費的計算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結付加班費用,不可調休。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涉及加班待遇的計發。有關加班待遇給付的具體規定如下: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二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點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婦女節、青年節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節日與休息日為同一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另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都是特殊的工作制度,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用人單位不可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