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簽2次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否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自2008年1月1日起,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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