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原因辭職應該提前多少天告知單位?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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