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截止期限是什么?逾期申報是否有相應處罰?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另根據《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17〕2號)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申報繳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按季申報繳納的,每季申報繳納額為全年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在季末終了后15日內(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