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范圍是什么?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按照《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17〕2號),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應當按規定繳納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