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已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要求,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