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年所得12萬時是否需要包含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計算年所得12萬工資薪金所得時應包含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