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統一給員工發放的供暖費補貼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企業發放的供暖費補貼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