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查發現企業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隨后補繳該筆少繳稅款,是否要征收滯納金?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因此,納稅人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自查發現企業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隨后補繳該筆少繳稅款,是否要征收滯納金?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因此,納稅人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