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了傭金勞務費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因此,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傭金,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了傭金勞務費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因此,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傭金,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