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可以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的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規,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法規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三)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因此,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減除附加減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