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此,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同時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此,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同時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