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權糾紛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個人轉讓住房時應如何確認購房時間?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因此,因產權糾紛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個人轉讓住房時購房時間的確認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