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