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公司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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