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工業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等,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