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回國探親機票報銷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因此,外籍個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實報實銷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