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