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是經開區(原戚墅堰區)一個私企經營業主,2004年的時候,根據當時的政策為員工辦理了社保,有一個員工2007年年滿50周歲,幫她辦理了退休。根據當時的情況,也勸她一次性繳納辦理,但是她沒有舍得。當時的情況,即使是向后面補繳,最多到55周歲,繳納期間也就7年,也是享受不到退休金待遇的。當時她拿到了3年多的社保退款后,繼續在我們單位工作,今年年初,考慮她已經63周歲,來回路上安全隱患比較大,就將其辭退,但是她卻以我們沒有幫她辦理社保,將我告上了法院。我是想問下,人設局的領導,04年之前的社保政策是如何的(我記得很清楚04年的時候當地的社保人員通知我們辦理),在這件事情上企業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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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