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應稅收入額應如何確認?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的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核定征收方式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應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收收入減去免稅收入。
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應稅收入額應如何確認?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的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核定征收方式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應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收收入減去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