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
員工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