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的無租賃期限的房產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第四條的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因此,無租賃期限房產合同可在簽訂時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企業簽訂的無租賃期限的房產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第四條的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因此,無租賃期限房產合同可在簽訂時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