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按規定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高溫費不屬于免稅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