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轉移,是否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因此,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轉移,是否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因此,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