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購買一塊土地準備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土地已經交付但實際未使用,目前閑置的該塊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該土地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正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單位購買一塊土地準備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土地已經交付但實際未使用,目前閑置的該塊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該土地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正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