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保險金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在稅前扣除。
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保險金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