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活動板房出租收取租金的行為是否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的規定,服務業。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六)租賃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因此,企業將活動板房出租的行為應當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