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們是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朱店村村民。近期羅溪鎮正在開展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工作。股改的目的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賦予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但是,朱店村民代表卻模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標準,將本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許多婦女排除在外,損害村民的合法權益。
本人的具體情況:女性,漢族,中國共產黨黨員,1993年8月生。平時遵紀守法,熱心公益努力回報社會,而且學習法律,有一顆探尋真理、維護正義之心。自出生以來戶籍所在地一直為常州市溪南村委朱店29號,至今未發生變更;2019年也享有集體資產增值收益分配;于2019年10月舉辦婚宴,但因工作太忙、受后來的疫情等影響,至今尚未進行結婚登記;并未在除本村以外的其他地方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在這次股改身份登記(身份界定基準日為2020年3月31日)中,我卻被排除在外!同樣,本村還有許多其他村民有同樣的遭遇,合法權益收到侵害。
朱店村民代表否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理由為:本村女性,只要結婚的炮仗一放便不再屬于本村村民,哪怕是未領結婚證,哪怕是戶籍從未遷出本村。但是對于另一種情況,本村男性娶妻,又因該妻戶籍未遷入本村,也否認其村民身份。試問,界定村民身份的標準到底是以放炮仗為準,還是以戶籍為準?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難道就因為女性,就能有不同標準界定身份?真是可笑之極!
朱店村民代表界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標準過于混亂,有失偏頗,應當及時進行糾正!本人向朱店所在村委會書記以及主管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羅溪鎮經管辦反映該情況,村委會書記、經管辦工作人員給到的回復都是:一切以村民自治為準,哪怕該村民自治違法!后來,我們提議重新召開村民大會,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事宜重新確立合法合規的標準,以糾正原有村規民約中的違法之處,又以各種理由推脫。
在救濟無門的情況下,特向市、區政府領導反映該情況,對我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工作中出現的嚴重問題進行關注與糾正,以明確本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我認為朱店村民代表、朱店村委會的行為嚴重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理由如下:
一、我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男女平等,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二、村規民約的前提是法律未規定,且村規民約的內容不違法。但朱店的村規民約明顯違法!
本村村民代表認為“炮仗一放”便不是本村村民,問他查看該說法、做法的依據,其稱沒有書面規定,是以往村民代表一貫以來的做法;后又稱書面文件找不到了。村規民約、習慣法不應違反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以“炮仗一放”便否定村民成員身份的“老做法”,并未通過村民大會表決,也明顯違憲違法,侵害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種“土辦法”如何在21世紀的“新時代”新農村還繼續沿用?這不應該是習近平主席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該出現的現象!羅溪鎮人民政府又有無作為?按照此做法,社會主義新農村何時才能建成?
三、外嫁女“兩頭空”問題國務院在今年的報告中也明確指出,為何明知有問題,仍不避免?
在2020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委員會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中第二點“農村集體財產權利改革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中第(二)點:部分地方改革工作不規范,少數地方在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沒有充分尊重歷史,合理兼顧現實,將戶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排除在外,造成“兩頭空”現象。既然國務院明確指出該問題了,為何在我村村民指出該問題時,村民代表仍要一意孤行,一錯再錯呢?作為合格的村民代表、鎮人民政府,應該把糾紛化解在基層,積極推動改革,而不是將錯就錯,以錯誤的“土辦法”阻礙個改革之路!
解答內容::由政改處督、協新北區農業農村局辦理。
回復單位: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