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于2005年3月與我市某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工作至今,單位與本人簽訂的合同將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現單位通知,后續將由常州市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繼續派遣至原單位原崗位工作。請問此操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人在原單位工件15年是否可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是否能得到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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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