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法使用童工有什么處罰嗎?
來源:江寧區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即“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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