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的天數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四)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五)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