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局長,您好,我是一名常州新北區市民,我2015年7月丟失了身份證并在2015年8月份在新北區公安分局羅溪派出所進行了補辦。
今年,我發現我前面丟失的身份證疑似被人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冒用我的名義在武漢注冊了兩家公司并存在行政處罰導致我被列為黑名單,經和武漢市場監管局溝通,他們同意幫我撤銷冒用注冊的公司,但需要我提供派出所蓋章的身份證補辦記錄以證明我確實身份證丟失并補辦過。
本人咨詢了羅溪派出所及新北區公安分局,回復我不辦理身份證補辦的證明或記錄。因本人補辦身份證是客觀事實,相關的辦理機構肯定有記錄,且該材料對我個人比較重要,懇請公安部門核實本人補辦身份證的情況,并給予我出具一份記錄。不甚感謝! 申請人:王健(13961133206)
解答內容::感謝您給我們的來信。根據公安部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出具的證明中確實不包含您需要的這種“關于身份證已補辦”相關的證明。但因您的身份證是常州市公安機關辦理的,我們應該協助您解決相關問題。您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去現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我們現有的相關信息可提供的證明。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
回復單位: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