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常州某工廠,每天八點上班,二十點下班,除去吃飯時間必須到廠內工作(除去午飯和晚飯時間外無休息)工廠采用兩班倒形式,周末沒有休息,采用計件形式發工資,每半個月倒一次班,月平均工作時長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請假不批準,即便周末也不批準請假。這種勞動形式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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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如用人單位未經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特殊工作制的,則其工作時間應實行標準工時制,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算為加班加點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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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