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婚已育,有生育保險,目前二胎已懷孕一個月,準備人工流產,醫生說根據法定可以給予20天假條,請問我可以請假多少天?期間工資怎么計算?
來源:市人社局
您好,1、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四)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五)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2、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3、根據《南京市貫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意見》(寧政規字〔2014〕10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