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一直在早華公司交失業保險交了有5年,因為單位發展前景不好,我提出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領取失業金。2019年10月,我到粵西公司上班并交了失業保險,但這個月3號粵西公司以我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和我解除勞動關系,人事和我說不支付我經濟補償,但我可以申請失業金,不僅可以領取這次的,還說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可以繼續申請前次應領取而未領取的。我想問問我是不是沒有經濟補償?另外,我可以拿到多長時間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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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每滿1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因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年、自愿中斷就業、未進行失業登記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保留其繳費時間,與重新就業后的參保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根據《關于調整常州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和在領失業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常人社發(2019)106號):自2019年7月起,一、失業保險金發放最低標準由1200元/月提高到1275元/月。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由4195元提高到4533元,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于調整常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常人社發(2018)157號): 自2018年8月1日起,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最低工資執行省定一類標準2020元/月;溧陽市、金壇區執行省定二類標準1830元/月。
綜上:1、您在新單位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應該培訓或調整崗位,若您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需另外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2、您第二次失業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可以去辦理失業金審核手續,具體由窗口審核,若您符合失業領取條件的,您繳滿了5年的失業保險,可以享受10個月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根據上述規定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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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