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關于10月16日發布的政策中的第4條:對于珠三角地區(廣州、佛山、東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門、肇慶)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的國Ⅴ標準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手續。請問這句話的意思可不可理解為這幾個城市的車在2019年3月1日前獲得深圳指標的情況下可辦理轉入,而不需要在12月31日前去所在地辦理轉出呢?
回復內容:
有最新規定,2019年7月1日前已從外地轉出的符合國五標準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可在2019年9月1日前憑轉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轉出記錄,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手續。
回復單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