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請問休學的期限是必須滿1年,還是說根據實際需要,3個月到1年都可以?例如是否可以從第一學期中間開始休學,休1個半學期,到下一學年開學時復學?
回復內容:
您好!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需連續停課3個月以上的,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附件9),并向學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需治療、休養的; (二)學生參軍或出國出境就讀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普通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予休學。經審核同意休學的,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交學校后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復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準予復學的學生,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能如期復學的,須根據上述流程辦理續休手續。義務教育學生休學期滿后未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達到2周,且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有關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休學超過2年者應予退學,所在學校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如還有疑問,可以致電深圳市教育信訪咨詢服務中心電話82661331。謝謝!
回復單位:
深圳市教育局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