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一、1980年12月5日當兵(基建工程兵),1982年12月到,1983年9月15日集體轉業至深圳,年4月30日辦理失業登記,5月份開始領取失業救濟金;2020年9月申辦退休,現將失業期間能否補繳社保(養老保險)咨詢如下: 1.2020年5月-2020年9月,共領取5個月失業救濟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只繳交二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未繳;斷繳的5個月社保是否能補繳? 2.在市民中心行政大廳退役軍人窗口咨詢:“2020年1月21日前斷繳的,可以補繳,之后的不能補繳”;但打事務局相關人員電話咨詢:“失業期間可以補繳社保”。不知道以誰說的為準; 3.2020年1月21日節點劃分的依據是什么?有無具體文件規定?
回復內容:
根據《關于廣東省開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的公告》,明確適用情形為2019年1月21日《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實施前出現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繳問題,你反映的問題不適用此項政策。
回復單位:
深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