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生產無人機會購買其他廠商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頻率等技術指標調整,外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已經做了型號核準和備案,調整后組裝成無人機還需要做核準和備案嗎?
回復內容:
根據《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若干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2014〕1號)中明確的嵌入“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適用名錄中不包含無人機設備,生產的無人機設備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中微功率短距離相關要求以及相關頻率涉及的參照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管理的技術要求,需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行政許可。具體情況建議咨詢工業和信息化部。
回復單位: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