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你好,請問下在深圳市休產假工資發放標準是只發基本工資呢,還是發放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今年是不是改為了發放休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但是企業只發基本工資,這樣合法嗎?應該怎么處理呢,企業說咨詢過社保局先只發基本工資,生完后他們申請到了生育津貼再補發,企業不用先墊付。這樣是對的嗎?謝謝!
回復內容:
您好,工作人員致電咨詢人,經詢,其太太已先休產假但尚未分娩。在線依據《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向其解釋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告知生育津貼不完全等同于職工實發工資,如對薪酬方便有爭議,建議其可先行與單位協商。具體問題回復如下:問題一:第十五條??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第十七條??……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問題二: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同時廢止。問題三: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面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問題四: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咨詢人表示知悉。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