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想長期在深圳發展,
回復內容:
根據《廣東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的。(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三)因戰致殘的。(四)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五)是烈士子女的。(六) 父母雙亡的。(七)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接收安置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一)、(二)種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符合條件(三)、(四)、(五)、(六)種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辦理。辦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須在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個月內,由本人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遞交材料。具體材料包括:(一)退役士兵個人申請書。(二) 退役士兵檔案。 退役士兵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移交。具體要求您可致電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詳詢。其他有關戶籍政策請您向市公安部門詳詢,請以市公安部門的答復意見為準。
回復單位:
深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