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我們夫妻于2015年購買了光明區深房傳麒山的房產,是一套房子兩個房產證,屬于雙拼戶型。現在由于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房產歸男方所有,女方獲得現金。按照7月15日推出來的房產新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深圳有2套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離異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我們現在名下的這一套房被認定為兩套房,導致女方三年內無法重新購買房產。我們名下實質只有一套房產,請問這個情況如何處理?可以讓女方可以再購買一套房產安頓生活。
回復內容:
李樂???您好:您通過政府在線提交的咨詢事項,經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號第一條規定: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須在本市落戶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繼續按照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的規定執行。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具體詳情可向住建部門咨詢。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回復單位: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