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我想資詢土地性質是劃撥的房產通過司法拍賣取得時,在拍賣公告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跟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擔保法第五六條內容,土地出讓金是在拍賣款中扣除,繳納主體是拍賣款,是否這樣理解,如果不是的話,那司法拍賣的房產土地性質是劃撥的土地出讓金應該是由誰來承擔,相對應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請郵件回復,謝謝!
回復內容:
您好!司法拍賣房產在通告未約定的情況下不改變該房產土地性質。若受買人競得土地性質為劃撥的房產后,希望用地性質改劃撥轉出讓,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繳納出讓金。感謝您對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