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我們是2020年4月29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該批復文件中關于5年期限的要求,是要求企業5年內完成項目建設?還是說,5年內,該項目建設必須啟動,在建設中,不一定要求全部施工完成?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局執行部門會不會因為項目未完成,不符環保要求,而處罰企業?
回復內容:
環評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企業如果5年內未開工,需重新環評報批,不存在因此被環保部門處罰的問題。
回復單位: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