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0]第55號)》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據上述法規,是否意味著權證載明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應對的用地性質都是居住用地?有沒有例外情況?非常感謝!
回復內容:
您好,您向深圳市政府在線反映的問題我局收悉。現答復如下:關于您咨詢的房屋土地用途問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五條,房屋土地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地產證)記載的用途為準,特此告知。感謝您對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