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第二條規定:“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請問在《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失效之后,目前有沒有相關的認定和補貼規定?如沒有,深圳有沒有繼續著手制定新的相關的認定和補貼規定?預計什么時候會有相關的規定出臺?
回復內容:
? ? 您好!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規定,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稅務局2019年6月18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我市具體落實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制定,經向牽頭部門了解,《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4號)文件將于近期公布,請耐心等待并積極關注。?
回復單位:
深圳市財政局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