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我剛于2020.4.10領取到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其中“持證人須知”第四條“證書持證人應當自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資格管理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初始備案登記”,但是左側的“備案”列表里已經有一條“2020.4.9 已備案”的記錄。請問我還需要按照第四條要求前去備案嗎?如果需要,應去哪里備案?
回復內容:
張先生,你好。關于你咨詢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我局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17日通過電話聯系你,告知《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取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年度備案、變更備案”的行政審批事項。廣東省2012年取消備案,新領取的證書首次備案后,現階段無需再次備案。你表示明白。特此答復。
回復單位:
深圳市司法局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