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我司現有2款衛生濕巾,其中一款是選用日本進口的植物氨基酸萃取混合液作為抗抑菌成分,因為混合液成分復雜,始終找不到合適的標準方法測其含量;另一款衛生濕巾選用的是葡萄糖酸氯己定為抗菌劑,復配了護膚劑、保濕劑和防腐劑,用消毒技術規范里的幾種方法分別送到兩家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含量,同樣因為成分比較多,同一批次的產品檢測出來的結果各不相同,不同方法檢測結果甚至差距幾十倍,始終沒有標準方法可以準確測得其含量。 面對這兩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分別引用《消毒技術規范》2002里第1.4.1.5 (1)“植物消毒劑和用其提取物配制的消毒劑可不測定有效成分“ 以及WS 575-2017衛生濕巾衛生要求中6.3條“無法使用化學測定法的不測定”的規定進行解釋?現在產品包裝上按規定標識的含量范圍,是否屬于違規?不標識含量違反消毒產品標識規定;標識含量但拿不出具有CMA資質的檢測報告同樣違規,進退兩難,還請衛健委的老師給予指導和解惑,不勝感激!
回復內容:
我委工作人員已致電回復來郵本人,根據《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第十三條的規定,衛生濕巾還應標注殺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圍和注意事項。第十八條,衛生濕巾還應禁止標注無檢驗依據的抑/殺微生物類別和無檢驗依據的抗(抑)菌作用。濕巾還應禁止標注抗/抑菌、殺菌作用。 因此,衛生濕巾必須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標識。當事人對回復表示滿意。
回復單位: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03.27